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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城市限购限贷调控政策细则出炉

——差别化贷款政策涉及无锡 苏州 南京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10-10 10:06

[摘要] 本次江苏限购限贷楼市调控政策差别化贷款政策涉及无锡、苏州、南京,主要体现在有一套住房或者有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 首付比例上调。同时打击虚假购房证明,将虚假购房证明记录个人单位征信系统。

近日江苏多城市分别发布了限购、限贷的楼市调控政策,针对房贷政策的调整,央行南京分行及江苏银监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明确江苏各楼市限购城市房贷执行细则。根据通知,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调控文件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差别化贷款政策涉及无锡、苏州、南京

在无锡市区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国家对限购城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 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40%。

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的 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贷款。

在南京市区(不含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范围内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以及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5%调整为不低于5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贷款的 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8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贷款。

明确限贷政策执行时间
通知表示,本次政策调整时间以各城市政府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住房交易时点在此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各城市房地产调控文件中,对住房交易时点未作特别说明的,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已有说明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南京将严厉打击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

想做假材料骗取或者直接伪造购房证明?小心了!南京市国土局昨晚发布《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政策问答》,提及南京将首次专门成立“购房证明申请材料核查领导小组”,对造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据悉,为了严控虚假购房证明的出现,南京将专门成立购房证明申请材料核查领导小组,由市不动产登记局牵头,房产、民政、人社、地税、公安、市人才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市民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状况等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如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同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严厉处理:注销所骗取或伪造的购房证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办理的予以撤销;骗取或伪造购房证明的不良记录,记入使用人、伪造人的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这5种情况不需要开购房证明

购房证明怎么开具?昨天,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指出以下5种情况并不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1)商品房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3)房屋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4)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5)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购房人与卖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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